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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男子看到三黄鸡标价158元每只一次购买100只

日期:2024-07-19  作者: 白羽种鸡 点击数:1

  重庆,一男子在网上买菜,看到三斤重的三黄鸡,标价竟只要1.58元,他毫不犹豫地购买100只。然而,当他欣喜若狂去提货时,店家却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他,男子大怒:我要告到工商!

  刘伟开着一家小餐馆,生意红火,他一般都是从网络上采购食材,这样做才能够省钱。所以,他正常情况下不会错过薅羊毛的机会。

  这天,刘伟刚结束繁忙的午餐时间,疲惫地坐在电脑前,准备次日的食材采购。夏日的阳光透过玻璃窗洒进来,刘伟昏昏欲睡。正在百无聊赖时,一家网店的商品引起他的注意。

  页面显示一只又肥又嫩的三黄鸡,重3斤,价格仅1.58元!刘伟惊讶地瞪大眼睛,难以置信地看着电子设备屏幕。他想,这样的价格实在太便宜了,一定哪里不对。

  纠结半天,刘伟看着三黄鸡的图片,心动难耐。结果,理智败给诱惑,他觉得不能错过这个机会!于是立即下单买下100只三黄鸡。

  刘伟付钱的时候很紧张,因为通常情况下,这样的活动都很受欢迎,到了付钱的时候,很有一定的概率会出现没有货的提示。

  没想到,他居然还能下单,这让刘伟很是惊讶,以如此低廉的价格买到三黄鸡,他很高兴。

  次日一大早,刘伟提着大袋子急匆匆去提货。进入店门,他看见其他顾客提一两只鸡出来,暗暗纳闷,这么便宜的鸡怎么只买一两只?

  刘伟疑惑地走到柜台,告诉售货员自己以1.58元买了100只鸡。售货员的笑容僵在脸上,他立刻告诉刘伟:对不起,我们这里没那么便宜的鸡。

  刘伟注意到,在柜台上,一排排的三黄鸡,正等待着客人的到来。刘伟觉得,商家就是个骗子,他明明看到,那些在网络上买过三黄鸡的人,也来取了自己的东西。

  售货员支支吾吾地说,那是网店错误,实际价格远高于标价,其他顾客只买一两只,亏得起,但是你买了这么多,我们亏不起。

  很显然,因为刘伟购买的价格很低,对方不愿意卖,所以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。刘伟感觉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打击,这让他的脸色变得更难看。

  刘伟气得双眼发红,质问售货员在确认订单时为何不提出价格错误。售货员只能磕磕巴巴地解释,这也是人为失误。刘伟一看手机,鸡的价格果线元以上。

  刘伟恼羞成怒,要求售货员履行合同,售货员只是一味地道歉,要求刘伟退款。刘伟沉下脸来,强硬要求履行合同,售货员只能向店主求助。

  店主来后,主动向刘伟道歉,提出退款解决此事。但是刘伟坚持,只要三黄鸡,否则就得赔偿损失。

  双方谈话越来越激烈,刘伟扬言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。店主也怒气冲冲,认为刘伟太不讲理。

  经过一番理性讨论,双方达成协议:网店承担订单一半的成本,将50只鸡按标价卖给刘伟,其余退款。刘伟也理解网店的难处,最后提着鸡离开,心情大好。

  任何人都知道,一只三斤重的三黄鸡不可能卖1.58元,而且无限购,所以商家说标错价格应属实。然而由于网店的失误,是不是就不用履行义务了呢?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453条规定,订立合同的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
  刘伟与网店签订了购买三黄鸡的合同,但是,网店在标价时出现错误,价格远低于市场行情报价。这属于重大误解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147条规定,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

  三黄鸡的价格应该在60元以上,但因为他们的错误,将三黄鸡的价格标注成了1.58元。

  刘伟一次就买了一百只,这对商家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损失,违背了他们的本意,所以商家能要求解除合同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157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

  刘伟不应坚持网店执行明显错误的合同条款。所以,刘伟应理解网店的困境,同意退款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01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致使其他当事人遭受到了损害的,过错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网店在鸡肉的标价中出现错误属于过失行为。这种过错造成刘伟的相当损失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01规定,过错方网店应承担对应责任,向刘伟道歉并提供适当赔偿。这有助于加深双方信任,解决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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